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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沪相继追讨合伙制PE溢价投资转增资本相关税项
发布日期:2012/4/28 来源:互联网 编辑:snow 阅读次数:1301次

 

    继被迫“行业西迁”、挥泪告别PEO-IPO暴利时代后,监管层将全面清理整顿全国地方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PE)优惠政策,包括推动税收部门出台统一(PE税收)政策的消息再度牵动了合伙制创投企业的神经。

    尽管PE二级市场投资溢价35%到40%的征税传言近期已得到澄清,但由于全国性统一的PE税收政策仍未正式出台,各地合伙制PE征税差异化现象亦引起了监管层高度重视。

    4月19日,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在出席上海某创投研讨会上表示,未来(税收)政策肯定要出,我们会推动国家财税部门做出一个合适的政策,但也不能让地方政府绑架中央政府。

    而与上述精神相对应的是,今年年初以来,已有京、津、沪、深等多地税务部门开始不约而同就PE溢价投资转增资追讨原股东所得税。

    4月9日,深圳市松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松禾资本”)投资总监张春晖通过其个人微博对外称:“上海某些区税务机关已经开始资本公积转注册资本征25%税,包括增资溢价部分。从要求分开验到要求一起验,并且有追溯性。”

    松禾资本的遭遇并非个案,早在今年年初,另一合伙制PE企业——上海汉理前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汉理前景”)就已通过官方微博称“发现北京税务局开始追缴PE投资企业因PE溢价投资而使公司创始人在账面上(注册资本)出现浮盈部分的所得税”。此外,记者从创投人士处了解到,年初至今天津深圳等地亦有类似案例出现。

    由京津沪一线城市开始的税务部门统一追讨PE投资溢价转增资本的戏码或正在徐徐展开。

    PE溢价投资遭追税

    “律师帮问说不收,不过松禾的回复说张江还是要收,我再了解下。”4月20日,华登国际投资总监苏仁宏告诉记者。

    4月17日,苏仁宏曾在微博上表示,律师经过电话咨询上海市和区县税务热线,了解的情况是目前上海这边尚未对溢价增资后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征收所得税,目前只是对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需要缴纳所得税。具体参照国税发1997(198)号文。

    不过针对苏仁宏的说法,松禾资本投资总监张春晖则在转发上述微博时称,“上海张江到这一刻为止还是要征溢价增资公积金转注册资本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张春晖透露,上述情况出现在该创投公司初次增资某企业的时候,溢价部分转注册资本要交25%所得税,五一开始原公积金部分与增资款要一起验资, 不过多家五一前增资企业去转时已被要求溢价增资转也要交25%税。而上述征税依据是按“盈余公积转注册资本”执行,一视同仁。

    而汉理资本董事长钱学锋则表示,对于汉理在上海所投资的一家企业,因溢价投资而使公司创始人在账面上(注册资本)出现浮盈部分的所得税,“目前企业还在和税务专管员进行斡旋。”

    无独有偶,今年3月,亦有天津本土PE表示,“PE增资溢价征税与天津地税部门初步协商结果如下: (被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转到资本公积金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的部分视同未分配利润分配要按20%征个税。”而该创投目前与税务机关达成的一致是:先计税,上市后再补缴。

    税收追讨之辩

    记者了解到,上述几起PE溢价投资导致原股东被追讨所得税的案例,本质上涉及的是非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应该征税问题的讨论。

    “在实务中,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很普遍,而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免税的问题上,尤以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免所得税的争议最大。”有地方税务稽查部门人士表示。

    举例如下:A股东和B股东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了某企业。其中,A出资60万,B出资40万。此后,因C创投机构看好公司未来业绩,决定投资300万。其中20万元增加至实收资本,280万元增至资本公积。三方持股比例3:2:1。此后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资质,决定将资本公积280万元按股东持股比例转增实收资本。这时A、B实际分别得到93.33万、46.67万的增资,是否需要征税?

    根据上述稽查人士解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那么若上述投资方不是企业而是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该问题一直是业内争论的焦点。

    据了解,涉及个人投资者税收政策的文件主要有2个,第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其中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

    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发布5个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上条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两个规定意味着,国家税务总局完全确立了对于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股本)中涉及的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处理原则,即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中的股票溢价部分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用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股本都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税务政策研究专家指出。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进一步强调,“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外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用资本(股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有依据的。”前述税务专家表示。

    但有九鼎创投中层人士则对上述说法并不认同,“既然这部分多投资溢价款已经划拨到企业自身了,为什么放在资本公积科目就不收税,转到注册资本就要交税,两种情况投资方都没有享受到实质性的收入。”

    “创投企业投资项目只可能是溢价增资,不然对原股东不公平,如果要因资本公积转增而征收企业所得税,创投公司难道持有自己溢价增资产生的资本也要交税?”

    PE税收征管乱象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目前由于各地区税务机关对上述情况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实际执行环节也存在较大差异。

    “这件事我们有听说,不过截止到目前,我们所有地区项目组(包括北京、上海两地)投资项目,暂时没有出现上述被追讨补税的情况。”前述九鼎投资内部中层人士告诉记者。

    2012年4月14日,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预披露。有投行人士透露,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制企业时,泰州市靖江地税出具书面批复:整体变更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整体变更涉及的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在实际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或股份转让时,一并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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