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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不合理转让境内股权或缴税
发布日期:2012/5/18 来源:上海商报 编辑:snow 阅读次数:1355次

  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上月底,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等在中国政府网开展了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但因时间关系没来得及回答一些网友所提出的问题,税务总局近日在网站上予以第二次后续解答。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如何缴税?税务总局介绍,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因此,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的所得,我国不具有所得税征税权。

  “但是,如果企业实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我国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总局还介绍。

  税务总局还明确,非居民企业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小型微型企业如何享受发票领购优惠?税务总局介绍,对于总分机构企业,按照领购发票的单位,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后判定是否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

  针对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介绍,近年来,税务部门在对现有票种和式样进行大幅度简并和优化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鼓励各地开展发票有奖活动,进一步强化了税源监控。

  西部鼓励类产业如何执行税收优惠?税务总局介绍,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中,为妥善解决目录发布前的政策执行问题,税务总局下发过公告,允许企业在新目录公布前暂按原产业目录执行。

  “符合原目录范围的,可按15%税率预缴及汇缴企业所得税。新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汇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目录范围,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税务总局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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