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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融资租赁费用不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发布日期:2012/9/26 来源:法制网 编辑:welkin 阅读次数:1927次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融资租赁费不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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