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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取消了 虚假出资罪何时休
发布日期:2013/11/1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Danny 阅读次数:2433次

    核心提示: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应的是,在刑法上,仍然具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新华网10月27日)

      这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力度是空前的,体现在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等等。

      但是,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应的是,在刑法上,仍然具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这一罪名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一罪名,本来是防范一些人开设“皮包公司”实施欺诈和诈骗等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但在实践中,却很可能走样变形。

    有数据显示,90%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许多公司是在注册之时借用他人资金,等到公司注册完毕之后再将资金撤出,市场上还专门出现一些帮他人筹集注册资本的公司。对于这些情形,许多工商登记部门和公安机关是心知肚明,一般“不告不理”,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实际处于休眠状态。但是,一些地方侦查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查处所谓涉嫌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罪时,当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的事实不足时,他们马上就查涉案公司或企业是否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而这一罪名十个查八个准。许多人创办公司、企业之时,根本就没有足额注册资本,如此,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就成了他们的“原罪”,也成为“选择性执法”的最好理由。

    其实,就算是规定了必须有相应的注册资本,仍然无法遏制有意实施诈骗。事实上,也根本不需要注册资本进行事先防范,因为实施诈骗等行为,本身就有相应的罪名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来惩处。从市场来看,要求公司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提高了创业的门槛,限制了年经人创业,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

    实践证明,取消注册资本的限制,将极大促进人们创业的热情。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例如美国,除了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外,都没有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额。而我们国家,在一些地方早也进行了试点,例如,青岛市今年制定相关改革方案,放宽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范围,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企业设立的首期出资零首付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截至今年9月,青岛市各类市场主体达到54.9万户,同比增长4.3%;新登记个体工商户35.1万户,同比增长10.4%。而在广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力度更大。佛山市顺德区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与实缴备案相分离,允许“零首期”成立公司;深圳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今年1~9月,全省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80.50万户,其中新登记各类企业24.76万户,同比分别增长21.90%和30.57%。可见,对注册资本放宽要求,迸发的市场活力是极为可观的。

    因此,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顺应改革的要求,适时修改法律,取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让高悬于市场主体上的“原罪”消失。同时,对于目前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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