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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可赴上交所发行公司债补充资本
发布日期:2014/1/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382次

    上交所9日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发行的补充资本的公司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事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3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允许上市及拟上市商业银行赴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

    近期,银监会重点积极推动含有减记条款的二级资本工具的试点发行。减记债是在不可持续经营情况下能够用于吸收损失的银行资本,具有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原始期限不低于5年、在无法生存情况下将触发减记实现损失吸收机制等合格标准。目前,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已陆续向银监会提出减记债发行申请。

    据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指导意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均可以来上交所发行减记债。发行人在获得银监会的资本工具属性确认和监管意见后,既可以选择报证监会核准后公开发行,也可以选择经上交所备案后非公开发行。每期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通知》除对减记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及转让相关安排进行了具体规定外,也对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在上交所备案的所需材料、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和备案程序做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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