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要闻 >> 正文
我国将年内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14/7/1 来源:财会信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658次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等五项措施,这无疑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竞争力。
  《通知》指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有利于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有利于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对此表示,新一届政府强调通过实施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干预实现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涉企收费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按照“正费清税”的原则,进一步清理、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年底前公布
  苗圩称,目前企业负担问题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违规收费和摊派问题时有发生,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增多,垄断领域和中介组织收费不合理,部分企业对收费政策缺乏了解等。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要素成本上升的形势下,这些问题对企业带来的压力更加凸显。上述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势必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影响经济稳定增长的大局。
  据统计,目前向中小企业征收行政性收费的部门有18个,收费项目达69个大类。有企业反映,如果把各种隐性、显性的行政性收费加在一起,加上20余种税收,企业的平均税费负担高达实际收益的40%。
  苗圩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情况复杂,要克服以运动式治理解决问题的弊端,多从基础入手、从制度着眼,形成长效机制。
  《通知》明确指出,为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在业内人士看来,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是《通知》的核心,也是《通知》的最大亮点。
  苗圩指出,清单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以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等为依据,最大限度减少和规范政府管理的行政管理方式,体现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规范涉企收费,看住向企业乱伸的手,从制度上杜绝企业的不合理负担。
  谈到具体如何实施目录清单制度,苗圩提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对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梳理,形成目录 清单。其次,要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将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年底前,全国以及各省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都要对外公布,并形成常态化的公示机制。第三,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内的涉企收费,逐步减少项目数量;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企业也有权拒绝,甚至可举报和提诉。
  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财务经理告诉《财会信报》记者,他很看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他同时建议涉企的收费项目清单不要过长,要清理清单外的不必要的收费项目;另外,如果一旦有对各种涉企违规收费行为,一定要予以曝光,对有关人员进行严惩。
  地方性法规不能作为涉企收费的依据
  《通知》提出,今后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苗圩解读称,相比过去,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设立依据更加严格,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不能作为涉企收费基金设立的依据;另外,审批权限更加严格,地方政府无权擅自设立新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通知》还强调,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另外,要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
  《通知》强调,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对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坚决查处。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协会)、指定服务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并按照《价格法》、《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
  严禁协会、中介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费
  苗圩称,对于企业反映强烈的中介机构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下一步要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严禁其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针对中介机构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的问题,《通知》强调了以下几点措施:首先,要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服务项目,最大限度减少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其次,各地区、各部门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要将涉及收费的前置服务项目同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第三,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 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第四,要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严禁其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
  在业内人士看来,《通知》提出了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的措施,核心内容就是要切开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收费的联系。
  此外,《通知》还强调指出,按照“正税清费”原则,进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 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 金项目,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种。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 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推动建立和实施第三方评估机制,切实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时效性。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财政部: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4-12-01]
帮扶小微企业 减免税只是第一步 [2014-09-26]
环境税拟推出费改税不会大幅增企业负担 [2014-07-01]
对小微企业行政收费将进一步取消或减免 [2014-05-29]
两部委发文取消314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3-10-29]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