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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亚洲太平洋酿酒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5]752号 发文日期:2005-08-01 阅读次数:368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亚洲太平洋酿酒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4]3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啤酒酿造项目不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因此海南亚洲太平洋酿酒有限公司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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