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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胜利油田环发实业总公司回收销售的天然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5]263号 发文日期:1995-05-24 阅读次数:1373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胜利油田环发实业总公司回收销售的天然气纳税问题的请示》 (鲁国税函发[199 5]67号)悉。现就胜利油田环发实业总公司回收销售天然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如下:
  鉴于胜利油田环发实业总公司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国有企业,其从事天然气回收业务并进行销售,属于增值税货物销售行为。因此,对胜利油田环发实业总公司回收销售的天然气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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