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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租用中国电信线路优惠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775号 发文日期:1999-11-24 阅读次数:320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的加快金税工程网络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信息产业部已于最近正式同意,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租用中国公用数字数据网、中国公用帧中继宽带业务网、中国公用分组交换网电路及端口的月使用费在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的基础上给予30%的优惠,自1999年11月10日开始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时通知所属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信息产业部《关于“金税工程”租用电路优惠的批复》(信部清[1999]1025号)随本文一并转发。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金税工程”租用电路优惠的批复(1999年11月10日信部清[1999]1025号)

  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你局《关于对“金税工程”租用电路优惠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你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租用中国公用数字数据网(CHINADDN)、中国公用帧中继宽带业务网(CHINAFRN)、中国公用分组交换网(CHINAPAC)电路及端口的月使用费在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的基础上给予30%的优惠。

  优惠时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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