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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季报表》参数文件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516号 发文日期:1997-09-16 阅读次数:350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文附件三: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迟”税情况季报表的参数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从1997年10月开始上报三季度报表。

  数据上报使用电子信箱传送,报表格式与财税字[1997]50号文件一致,数据格式使用GCRS,各地区代码与会统月报表一致,文件名为“T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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