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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国发明电[1994]23号 发文日期:1994-10-12 阅读次数:5112次
发文单位:国务院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税法法规,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法规,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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