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减免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税收的通知
文号:民办[1989]安字5号 发文日期:1989-03-29 阅读次数:4655次
发文单位:民政部办公厅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对外营业所得一九八九年度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继续免征两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函》转发你们,凡交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站,请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办理减免事宜。国家在财力困难的情况下,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实行减免税收,说明了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重视和关心,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为部队、为战备服务的更高要求。望各站以此为动力,继续贯彻改革的精神,在确保完成军用饮食供应和军人接待转运任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平战结合,利用现有设施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管理,发挥多功能作用,为国防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对外营业所得一九八九年度所得税的通知

  (1989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接民政部[1989]民安函第27号来文,要求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对外营业所得,继续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经研究,考虑到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开展对外经营,经营项目单一、收入不多,且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军供接待条件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对外营业所得,继续给予免征一九八九年度所得税的照顾。免征的税款应监督其全部用于改善服务设施。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继续免征两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函

  (1989年3月21日)

  民政部:

  你部[1989]民安函第28号《关于为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减免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军供站、军人接待站主要是为过往军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和支前民兵、民工提供膳食、供应开水和接待转运的单位,军供接待任务繁重,经费不足,房屋年久失修,破旧简陋,难于适应需要。为支持其更好地为军队、为战备服务,对其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年度营业收入,给予继续免征两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照顾。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