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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洋渔业合营公司为捕捞出口海水产品进口柴油减免税的批复
文号:[89]监一特字第79号 发文日期:1989-05-09 阅读次数:5401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编辑:Linda  
 

杭州海关:

  你关4月27日传真电报收悉。关于舟洋渔业合营公司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柴油,要求减免税一事,经研究认为,对该公司捕捞出口水产品所需使用的进口柴油,应比照(86)署货字第1183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即按照其实际内、外销水产品的数量比例进行核销,并对内销部分所需耗用的进口柴油照章补税,不宜按照内外销产品的价值予以核销。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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