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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财农税字[1990]第45号 发文日期:1990-06-02 阅读次数:5349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Linda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财农税[90]19号《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规定,军事设施应限于部队的靶场、训练场等用地,人武部归属地方建制,其修建的军事训练基地如靶场、战术训练场地等设施不属军事设施,要按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有关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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