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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停止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2]211号 发文日期:1992-09-16 阅读次数:362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务院最近以国发[1992]42号文件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停止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请示》,同意从今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批发扣税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从1992年9月1日起,各地一律停止执行批发扣税办法。

  二、在9月1日以前已代扣入库的税款不得退库;已代扣而未入库的税率,要加数入库。应扣而未扣的税款如何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国务院文件的精神决定。

  三、停止批发扣税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受影响。对于实行定额征税的纳税人,由于经营情况发展变化,定额偏低的,要合理进行调整。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等有关部门联系协作,共同做好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

  四、从1992年9月1日起,有关批发扣税的文件、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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