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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财农税字[1991]55号 发文日期:1991-10-21 阅读次数:5344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Linda  
 

河南省财政厅:

  你省〔91〕豫财农税字第45号《关于经济开发区内三资企业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政府所属机构,不属于“三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占)用耕地进行三通一平,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无论以后是否转让给三资企业使用,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三资企业”征(占)用经济开发区内未开发(指三通一平)的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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