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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财农税字[1992]第41号 发文日期:1992-08-01 阅读次数:491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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