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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临时调整鱼粉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2]第013号 发文日期:1992-07-30 阅读次数:509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海关总署,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支持饲养加工业和饲养业的发展,满足市场对饲养产品的需要。经我部研究决定,从1992年8月1日起对鱼粉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暂时减按5%的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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