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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1]51号 发文日期:2001-04-30 阅读次数:240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摩尔多瓦政府于2000年6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1年5月26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0年6月13日以国税函[2000]451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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