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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爱尔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0]212号 发文日期:2000-11-22 阅读次数:296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于2000年4月19日在都柏林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0年12月29日起生效。在我国适用于爱尔兰居民于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所发生的利润、所得和财产收益;在爱尔兰,适用于中国居民在爱尔兰于2001年4月6日或以后开始的征税年度中的所得税和财产收益税,以及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中的公司税。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0年5月17日以国税函[2000]318号文印发你局,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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