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1996年7月3日在乌首都塔什干签署。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协定应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1996年7月3日在乌首都塔什干签署。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协定应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