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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0)723号 发文日期:1990-06-22 阅读次数:4618次
发文单位: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9年11月6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分别于1989年12月22日和1990年4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90年5月25日开始生效,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89年11月24日以(89)国税外字第334号文印发。请切实贯彻执行。


                                                                       199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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