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2]853号 发文日期:2002-09-24 阅读次数:320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电视台、南方电视台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粤地税发[2002]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广播事业单位2001年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可以不作为应纳税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缴纳税款的,不再退库。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