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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1]541号 发文日期:2001-07-06 阅读次数:265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享受校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01]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企业所得税征免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工厂和农场”主要是指从事工业、农业产品生产的企业,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出版社等其他非从事工业、农业产品生产的校办企业。因此,学校举办的从事工业、农业产品生产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高校后勤实体”所得税征免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的规定,享受“高校后勤实体”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标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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