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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钻石交易税收政策的请示
文号:财税[2001]8号 发文日期:2001-04-26 阅读次数:266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编辑:Gary  
 

    国务院办公厅转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议调整国家钻石交易税收政策的请示》(沪府[2000]66号,办2566),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请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税收政策,前一时期,曾进行过多次研究,在其筹备期间,基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加工出的钻石基本用于出口的考虑,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法规:1、对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即对直接进入交易所的进口钻石(钻石毛坯和未镶嵌的成品钻,下同)在进口环节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2、对在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3、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视同出口,按现行出口退(免)税办法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4、从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法规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5、对交易所内的商家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钻石加工企业加工的钻石,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国内其他厂家加工复出口的钻石,按现行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

  上海方面认为,上述政策尚不能满足上海钻石交易所正常运转的需要,为了办好上海钻石交易所,建议进一步调整钻石的税收政策,具体建议是:对钻石进入国内市场,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照章征收增值税;钻石出口按17%的退税率退增值税;将钻石消费税后移至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收。为了加强对钻石进口的集中管理,运用海关特种编号、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经税务核准的统一结算单(以确认属场内交易),由海关驻上海钻石办办事处一个口子出具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缴款书,并视作内销钻石进项税抵扣的凭证。

  我们认为,目前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的类似于保税区的税收政策,对于促进国内钻石交易和钻石加工出口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走私问题仍然不能解决。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在钻交所内加工和交易的钻石如果进入国内市场,应按法规缴纳9%的关税(钻石毛坯为3%),10%的消费税,17%的增值税,综合税率达30%以上。由于钻石具有价值大、体积小、携带方便、对安检无反应等特点,监管难度较大,大量钻石可以在低风险和低成本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渠道走私进入中国市场。而通过钻交所或其他正常渠道进口的钻石根本无法与其竞争,致使走私钻石充斥国内市场,钻石市场很不规范。据海关统计,1999年钻石一般贸易进口额为1316.55万元,而1999年国内钻石首饰零售额约为59亿元,钻石业界人士普遍估计的零售额为150亿元。我国钻石资源贫乏,国内市场销售的钻石主要来自进口,中国市场成了国际上中低档钻石的走私乐园,国家应征的税款也没有征上来。

  2.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国际招商仍存在一定困难。国际上现有20多个钻石交易所,这些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基本统一、运行规范。国外钻石商“舍近求远”到中国进行钻石加工和交易不仅仅是中国具有劳动力价格优势。而且是巨大的消费市场。如果单纯具有劳动力价格优势尚不足以吸引钻石商到中国进行钻石加工和交易,因为中国的一些周边国家同样具有劳动办价格优势,对各国钻石商最具吸引力的还是中国的国内市场。据DE BEERS市场调整统计,1999年我国钻石首饰零售额为59亿元,是世界第八大钻石消费市场。在现行税收政策条件下,因进口税负较高钻石商无法进入中国市场,钻石所对其也就失去了吸引力,从而出现钻交所国际招商困难的局面,即使开业,也可能出现有行无市的情况。

  二、我们的意见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在现行上海钻石交易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钻石税收政策进行一些调整。

  1.考虑到钻石易走私,难管理,而国产钻石数量少,绝大部分依靠进口的特点,为了抑制走私,规范钻石市场,鼓励钻石加工业的发展,建议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免征进口关税;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行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进口五一节增值税照征。这项政策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根据海关统计资料,1999年,对一般贸易进口钻石征收关税55万元、消费税152万元、进口环节增值税259万元。对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关税仅减税收55万元。未镶嵌成品钻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纳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好处是:第一,税基增大,税源增加;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走私(因为钻石价格昂贵,消费者一般只在有信誉的商店购买);第三,减轻钻石加工企业负担。问题是对国内生产的钻石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后,相应增加了征税管理的难度。但考虑到国内消费的钻石基本上来源于进口,国内生产的只占极小部分,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改在零售环节,有利于控制走私,加大税基,也有利于建立我国自己的钻石交易市场,规范钻石交易,因此将纳税环节移到零售环节是可行的。

  鉴于按零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加大了税基,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建议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比照金银饰品减按5%税率征收(目前在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为10%)。

  2.为了有利于抑制走私,加强对钻石的税收管理,建议对钻石实行专营或实行许可证制度,所有钻石生产、经销商都要登记在册,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要制定规范、严密的征收管理办法,对钻石从进口到加工、运输、销售实行全过程监控。海关等部门要加大对走私的打击力度,杜绝非法流入钻石在监控圈外体外循环。

  3.为了鼓励钻石加工出口,同意将钻石加工环节的出口退税率由13%改为实行零税率。

  4.上海钻石交易中心的税收政策仍按保税处理(主要增值税方面)。

  5.关于上海提出的运用海关特种编号和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使用经税务核准的统一结算单问题,海关总署认为,“运用海关特种编号”含义模糊,无法理解是指专门的监管方式还是专用税则编号,建议还是按照现行管理办法执行:“经税务部门核准的统一结算单”,应为商业交易单据,不能替代海关进口报关单,也不能作为计算税款的依据,只能作为报关时的随附单据。关于由上海钻石交易所统一开具钻石进口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海关总署认为,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已经是正式抵扣单据,提出此问题没有实际意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是:对钻石实行集中管理有利于解决钻石走私问题,但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统一开具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集中管理的做法,与增值税的一般法规有矛盾,不宜采纳。考虑到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是否允许上海钻交所统一钻石进口的问题,不属于税收政策问题,关于是否有必要由上海钻交所统一进行钻石进口以及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等,建议请国务院决定。

  妥否,请批示。

  200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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