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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58号 发文日期:2001-04-04 阅读次数:2212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l年1月1日起,对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财外字[2000]16号)中,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70%比例先征后返还的政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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