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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账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财建[2001]54号 发文日期:2001-02-26 阅读次数:379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7部门《关于国有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账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0〕5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未退食品企业增值税的有关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对1995年以前的应退未退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增值税额,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按正常渠道于2001年5月底前予以返还;对1996年以来的应退未退食品企业增值税额,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尽快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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