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天津市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的批复
文号:财税[2001]22号 发文日期:2001-02-22 阅读次数:1604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由我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请示》(津国税所[200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法规精神,同时自2001年度起,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企业等所得税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上浮20%,即: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800元调整为960元。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