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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号:国税计函[2000]30号 发文日期:2000-12-30 阅读次数:254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税函[2000]10号《关于修改〈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2000年将进一步扩大重点企业监控范围,为了帮助各地税务机关确定本地的重点监控企业,现将1999年税收收入达到监控标准的企业名单印发你们。请各地在确定2000年监控范围时参考这一企业名单,并根据各地自己掌握的2000年的税情况予以补充。各地上报总局的重点监控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这一名单的户数。

  各地应严格按照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2000年重点监控企业的范围,并及早做好相应的布置工作,确保按时上报2000年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

  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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