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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0]737号 发文日期:2000-09-20 阅读次数:261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棉花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请示》(新国税办[2000]4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考虑到新疆棉供棉企业1998年至1999年度棉花购销价格倒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供棉企业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供棉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新疆棉麻公司、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购销价格倒挂的棉花,免予开具“税收(出日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可相应地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新疆棉2000年实行顺价销售后,对出口的新疆棉应实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

  200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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