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0]44号 发文日期:2000-08-16 阅读次数:250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面重组。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可以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供应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对外方提供给广东粤港供不有限公司贷款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企业的外国企业持有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所取得的票据利息所得,应按照现行税法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利息时扣缴。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