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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0]144号 发文日期:2000-08-11 阅读次数:160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长春税务学院:

  现将《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和机关政务公开的情况、经验和做法及时报总局。

  附: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

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

最近,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全国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为了更好地实践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过程的监督,坚持依法治税,巩固文明办税成果,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坚持公开、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要求,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推行政务公开中,结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以承诺制、公示制等形式,在基层征收单位普遍实行了文明办税“八公开”,从而较好地规范了税务干部的行政行为,加强了税收执法的监督,促进了行业风气的好转。树立了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保证了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为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在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实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认识不够到位,发展不够平衡,操作不够规范和监督评价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对此,各级税务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必须从思想上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工作上进一步加大力度。

  税务部门作为国家经济执法部门,肩负着为国聚财的神圣使命,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要求在全国税务系统的贯彻落实,直接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重要意义。

  实践证明,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增加了税收执法透明度,使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置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增强广大税务干部依法治税的自觉性,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协税护税积极性;有利于办事公平、公开、公正,改善征纳双方关系,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因此,在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是贯彻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税收工作、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必然要求;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的制约、坚持依法治税、杜绝以税谋私等腐败行为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进一步深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其重要性,并把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作为“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重要内容,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充实和完善文明办税“八公开”

  (一)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的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让纳税人全面掌握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使征纳双方在法律的保护下,从事税收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

  1、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为支持和鼓励某些产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给予的扶持性减税、免税;另一种是纳税有特殊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给予的困难性减税、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依法允许在3年内申请退款;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4)认为税务机关具有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的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帐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3)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7)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8)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方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公开税收政策法规

  具有征管职能的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要选择适当的形式公开税收政策法规,让纳税人随时了解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及工作信息。有条件上公共信息网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公告库或者开办税收热线电话,及时向社会发布税收政策法规信息。此外,建立“企业办税人员”例会制度或者刊发“税收政策公告”等,为纳税人全面掌握税收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方便。

  (三)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1、具有税收征管职能的税务机关,要把与纳税人办税直接相联系的管理服务工作集中到“办税服务厅”。根据工作量设置适当的窗口,并有相应的标志和标识,如“纳税申报窗口;税务登记及认定窗口;发票审批、出售窗口等,让纳税人一目了然。

  具体管理服务的岗位职责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确定。

  2、各级税务机关要选择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电话语音查询、图板或《办税指南》宣传品等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形式,公开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1)公开国税局或地税局征管的税种。

  (2)公开办税的具体程序和手续,主要有: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待批文书。

  3、负责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机关要公开所辖范围内个体经营者的定期定额,自觉接受个体经营者的监督。

  4、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实行限时工作制,主要以新的税收征管规程为准。在不违背上述精神的前提下,本着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要统一制定具体管理服务工作时限。

  5、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的硬件设施上,要尽一切可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要建立局长带班、科长轮流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和协助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

  税收管理服务人员工作期间着税装,挂胸牌,举止端庄大方,主动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午休时间或临近下班时,如仍有纳税人前来办事,要热情地受理和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四)公开稽查工作规范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不超过两次。

  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工作,必须是两人以上,事前送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特殊情况除外),向被查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

  稽查人员到被查纳税人单位实施检查工作,要主动介绍自己的单位。姓名,耐心听取纳税人的解释。

  (五)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采用触摸屏、《税务违章处罚标准》文本、图板以及向税务违法违章当事人现场宣传等手段,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具体公开项目:

  1、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2、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3、纳税申报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4、税款缴纳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5、偷、骗、抗、欠税处罚标准。

  (六)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图板或其他直观固定文字的形式,公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同时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精神,制定本部门税务干部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从制度上保证税务干部廉洁从政。

  (七)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实际工作出发,确定本单位受理纳税人投诉的处(科)室和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登记簿》,发现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措施组织落实。纳税人需要反馈意见的要认真给予答复。受理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的当事人,其工作实行处理投诉或举报全程工作责任制,保证纳税人的投诉或举报认真落实。此外,具有税收征管职能的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较为集中的场所设置意见簿和举报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规定,制定税务干部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并向纳税人公布。从组织纪律上保证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全面落实。同时,各级领导机关也要在行使税收执法权特别是行政管理权中,注意摸索和制定实行政务公开的措施和规定,以使机关工作决策和决策执行的全过程都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办事公平、公开、公正。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文明办税“八公开”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的组织、完善各项工作制度。采取专兼职相结合、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按照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从组织制度上确保此项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强教育、强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与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科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在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中,必须始终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干部职工的税务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心实意的为纳税人办好事、办实事;加强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本领,以高质量、高效率的工作,展示税务干部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监督,保证实效。搞好监督检查是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的重要一环。各级税务机关要下功夫抓好文明办税“八公开”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奖惩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总结和探索新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充实和改进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内容,确保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把经常性的检查与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及时揭露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成立文明办税“八公开”社会监督网络,采取明查暗访、定期例会、电话征求意见等方法,结合行风评议,收集社会各界人士对文明办税“八公开”执行情况的反映。

  要把推选文明办税“八公开”作为岗位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励的依据。对在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中工作不力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或在执行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纳税人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各省级局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具体实施办法,使文明办税“八公开”取得更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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