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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东西部干部交流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0]134号 发文日期:2000-07-21 阅读次数:192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落实中央关于开发西部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总局党组决定,在东西部地区省级国税局之间实施干部对口交流挂职锻炼。通过对口交流部,达到支持西部开发、相互交流经验、培养锻炼干部的目的。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职形式

  (一)东部及部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国税局与西部国税局之间结成对子,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各有关省级国税局要根据总局统一安排选派挂职干部(对口单位及名额分配见附表)。

  (二)参加交流挂职锻炼的省局机关干部一般安排到对口单位的地市局任职;地市局干部安排到对口单位的省局机关任职。

  二、挂职对象、条件和时间

  挂职对象:省(区、市)国税局机关、地市级国税局科处级干部。

  选派条件:政治、业务素质好,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挂职时间:2年。

  三、实施步骤

  (一)总局(人事司)下达挂职干部分配计划。

  (二)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挂职干部的选派和任职方案,包括:

  具体人选,任职单位和职务安排。方案确定后即由选派单位和接受单位共同负责组织实施。选派方案及挂职干部的名单、简表上报总局(人事司)备案。

  (三)选派干部挂职锻炼应掌握以下原则:

  1.挂职干部一般应按现职、平职安排。但部分德才兼备、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后备年轻干部,可在履行干部正常考察任命程序提一级任职后,再选派挂职锻炼。干部挂职期满在今后提拔使用时,视为具有税务基层经历。

  2.挂职干部应办理行政和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不转工资、户籍关系和本人档案。

  3.挂职干部的津贴、奖金、福利待遇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原单位与接受地区标准不一致的,由接受单位实行差额补贴。接收单位要为挂职锻炼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挂职干部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的,选派单位要积极帮助解决。

  四、基本要求

  (一)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要求确定选派对象,确保挂职干部的质量。

  挂职干部任职期满,派出单位应根据其表现及专长安排适当工作。要鼓励干部克服困难,到艰苦地区挂职锻炼。对表现突出的,要优先提拔使用。

  (二)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要加强联系,及时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人事部门对挂职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要进行全面考察。接收单位要加强对挂职干部的管理,要让挂职干部有权有责,支持他们大胆工作,同时积极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发现挂职干部在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帮助;并向派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挂职结束前,接收单位要对挂职干部做出鉴定。

  (三)挂职干部要珍惜锻炼的机会,做到虚心学习、勤于思考、勇于实践、大胆工作;要从严要求自己,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接受挂职单位的管理。

  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得擅离挂职岗位。挂职期间,每半年向派出单位党组写出书面思想汇报;挂职结束前,分别向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上报个人总结。

  各有关省(区、市)国税局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联系协商,提出选派方案,确定挂职干部人选,并于2000年9月31日前将人选及有关材料报总局(人事司)。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首批东西部处级干部对口挂职名额分配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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