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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2000]42号文件的审查意见
文号:财税[2006]4号 发文日期:2006-01-16 阅读次数:905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转送函》(闽地税复规转字[2005]第2号)收悉。经研究,做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改。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并明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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