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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6]92号 发文日期:2006-01-25 阅读次数:347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是1995年在张家港(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汽车车窗控制系统、车门系统和中央锁控制系统、汽车座椅调节系统。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光机电一体化”中“汽车座椅调角器”(序号:04010810)和“汽车电子产品”(序号:04010822)范围。2003年,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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