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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阿(阿塞拜疆)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6]27号 发文日期:2006-02-21 阅读次数:522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于2005年3月17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阿中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7月25日和2005年8月1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8月17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5年4月4日以国税函[2005]282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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