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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6]206号 发文日期:2006-02-22 阅读次数:260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及预交比例的请示》(中国石化财[2005]155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沥青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勘探新区项目管理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从2005年开始作为股份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合并纳税政策,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单位从2005年开始作为上述企业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其上级机构汇算后报股份公司汇总。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原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继续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就地预交比例仍为40%.
    四、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川渝分公司等七家单位在对其下属单位进行合并纳税申报后,再上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进行所得税合并申报和缴纳。
    五、本通知下发前,2005年新增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已预交所得税的超交部分,抵减其下一年度在当地应交所得税。
    六、各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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