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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6]20号 发文日期:2006-02-27 阅读次数:373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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