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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5]55号 发文日期:2005-03-29 阅读次数:311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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