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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受让部分国有股权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6]31号 发文日期:2006-03-24 阅读次数:418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整体重组改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向石化集团转让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国有股权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2004年开行、信达公司分别向石化集团转让61.43亿股、50亿股中国石化国有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1.80元)和2005年开行、信达公司分别向石化集团转让20亿股、8.7176亿股中国石化国有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2.10元),免征石化集团、开行、信达公司应缴纳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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