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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5]81号 发文日期:2005-05-17 阅读次数:296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西藏),各中烟工业公司:
  为了进一步解决采集卷烟价格信息存在的问题,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拟联合对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以来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内、外包装式样、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及市场零售价格进行采样汇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范围
  本次采样的企业为所有卷烟生产企业(含没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点,下同)
  二、产品范围及所属期限
  本次采样的产品为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间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含雪茄型卷烟,不含雪茄烟).   
  三、提供样品形式
  所有采样产品的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各5套,实物样品一条(或一个包装单位).   
  四、 价格内容
  本次采集产品价格包括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   
  五、 采样方式及地点
  本次采样采取集中采集方式。
  (一)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潇湘大厦。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北纬路42号,电话:83161188.
  (二)零售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金三环宾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18号,电话:67237713.  
  六、 参会人员
  各中烟工业公司1名、各生产企业1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1名。
  七、会议时间
  (一)中烟工业公司、生产企业参会人员5月25日报到,26日至30日集中汇总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参会人员6月16日报到,17日至20日集中汇总零售价格。
  八、有关要求
  参会人员费用按出差办理。请与会代表提前将姓名、性别、民族,分别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便安排食宿。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刘尊涛,电话010-63417758;
  国家烟草专卖局:刘艾生,电话010-63605270.
  附件:卷烟烟标、烟价信息调查表
  附件:
  卷烟烟标、烟价信息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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