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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6]72号 发文日期:2006-05-26 阅读次数:4141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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