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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5]685号 发文日期:2005-07-02 阅读次数:347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07号)收悉,批复如下:
  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是1991年在清远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B-内酰胺类抗生素原料药及制剂、D-苯甘氨酸等药品。2005年1月24日,广东省科技厅认定该公司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头孢羟氨苄片”和“盐酸头孢他美酯”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版)》“化学药”类的“抗感染化学药”(序号:050303)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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