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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有关文件效力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6]807号 发文日期:2006-08-23 阅读次数:220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是依据200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059号)相关部分条款的修订,两个文件间相互依存,互为补充。为了避免税务行政执法产生歧义,现明确国税发〔1998〕059号文件中没有被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修订或废止的条款及附件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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