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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5]746号 发文日期:2005-07-28 阅读次数:175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5]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从2005年起,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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