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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6]858号 发文日期:2006-09-18 阅读次数:386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168号)收悉,批复如下:
  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是1994年在广东开平(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中西成药、原料药、医药化工原料系列产品。其主导产品替硝唑片(序号:05030307)、泛昔洛韦胶囊(序号:05030311)、替哨唑葡萄糖注射液(序号:05030307)、马来酸依那普利片(序号:05030101)、盐酸左氧氟沙星片(序号:05030317)、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序号:05030317)、法莫替丁片(序号:05030701)及奥美拉唑胶囊(序号:05030703)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范围。2005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收入占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1.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规定,同意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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