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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5]155号 发文日期:2005-09-30 阅读次数:201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推迟至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存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的要求,向办理教育储蓄的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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