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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国际奥委会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税收的批复
文号:财税[2006]133号 发文日期:2006-09-21 阅读次数:204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免征国际奥委会收取的特许权费相关税收的请示》(京财税[2006]4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举办国国内特许企业出口特许商品按照出口批发价收取一定比例的特许权使用费。该类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上述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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