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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6]620号 发文日期:2006-06-22 阅读次数:408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为适应葡萄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200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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