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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5]156号 发文日期:2005-11-18 阅读次数:251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OB)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BOB接受的北京奥组委电视转播拨款约2.1亿欧元,免征营业税。
  二、对BOB为方便各国新闻媒体开展工作而向其出租场地、设备及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BOB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国际奥委会所属的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以下简称OBS)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五、对OBS和其他境外租赁商租赁给BOB进口设备和器材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执行,在2005年12月1日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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